案发当天,在蔡美娟和张驰来到公司之前,催债四人组开车拉来了啤酒、烧烤炉子等东西,聚在蔡美娟公司的办公楼前吃饭喝酒。
公司某员工是在案发当晚22点03分报的警,执法人员在22点13分到达现场,在来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后,仅留下一句“要账不能打人,好好说”之后,于22点17分就离开了接待室,留下蔡美娟母子和要账四人组。
根据出警执法人员王亚军的说法,她带着两名辅警离开接待室,是为了到外面找厂区相关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同时也是在向指挥中心报告案情。
根据其他人的证言,王亚军的说法基本属实。
但同时,王亚军在离开接待室之后,也曾有想要开警车离开现场的举动,但是被厂区的员工拦下,这才下车开始跟现场人员了解情况。
其他的案情,跟蔡美娟描述的没有太大出入。
张驰一审的辩护律师,明确在辩护意见里提到了张驰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减轻处罚。
针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则是认为,被告人张驰使用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案发当时,张驰和蔡美娟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也遭到了对方的侮辱和威胁,但是催债的人员中,没有任何一人使用工具。
在已经有人报警,并且有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处理的情况下,被告人张驰和其母亲蔡美娟的生命健康权并不具备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因此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性。
所以张驰持尖刀捅刺几名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前提。
对于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选择了全部不予采纳。
看完这一段,任真和常嘉航同时无语住了。
“这玩意真的是法官写出来的?这法官真的是学法的吗?”
常嘉航有些不可置信。
“不存在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前提,人都被打被侮辱被非法拘禁了,这还不叫不法侵害?
难道要等催债这几个人先动刀子才叫不法侵害?”
“主要这几个执法人员到场之后,他们也没起到任何作用啊。
他们都出去了,甚至要开车走了,他们来转这一圈有啥意义?
来轻飘飘的留下一句话,然后张驰跟他妈还是连出门的自由都没有,这执法人员是来处理问题来了,还是给催债这几个人壮胆来了?”
听到常嘉航这话,任真瞪了他一眼:“这话出去可不能乱说,以后你独立执业了,说这种话可没人提醒你了。”
“可我也没说错啊。”
常嘉航很是不忿:“还有这个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他们连那个接待室的门都出不去,这叫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难道非得被人绑起来才叫完全受到限制?
这章没有结束,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最最离谱的就是这个对方没人使用工具,要是放在以前就不说了,这龙哥的案子才判多久,两高的指导意见都下来了,他还在这单纯用工具对等的标准来判断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呢?”
虽然言辞激烈了些,但不得不承认,常嘉航这几句话都说到点子上去了。
法官的这段判决,看似对一审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反驳,实则句句都是漏洞。
这法官被质疑有没有学过法,还真没冤枉了他。
“不过这法官也不算完全昏了头,起码附带民诉原告和被害人认为张驰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法官没有采纳。”
任真看到了下面法官对几名被害人请求的回应。
【被告人张驰被围困后,在接待室极其狭窄的范围之内,持刀对四名被害人的不同部位各刺一刀,并没有针对某一名被害人连续捅刺致其死亡的行为。
张驰也没有主动对距离其较远的人员进行捅刺,从被告人张驰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对四名被害人捅刺的方式和部位,结合张驰和其母亲从当日下午开始即被纠缠,当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很快离开接待室的现实情况分析,张驰没有杀死某一名被害人的故意。
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驰涉嫌故意伤害,主观上和客观上均符合定罪要求,不能因为出现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就因此当然认定被告人张驰犯故意杀人罪。
尽管张驰在案发当时有诸如‘弄死你’之类的言语,但只能将其归类于冲突过程中的狠话,不能据此推定出行为的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所以各代理人关于被告人张驰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光看这一段没有什么问题,任真甚至会觉得这法官还挺有水平的。
但是前面针对被告律师的辩护意见那一段,怎么就写的那么离谱呢?
总不能是判决写了一半换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