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章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听到这里,时浩顿时心里的石头放下一大半,任真则端起了他的保温杯。

稳了!

在他的辩护逻辑中,民事领域是最重要的一个模块,现在这点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那剩下的怎么都不会再有问题。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时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首先,时浩在本案中有权提出民事赔偿。时浩因其女儿食用涉案问题牛奶身体受到损害而找到优恩公司索赔,优恩公司对其生产的牛奶质量不合格及造成相关人身损害的事实没有不同意见;

其次,时浩之女因涉案问题牛奶受损害的事实不清。虽然时浩提出的赔偿数额已经超出当时有关部门处理的最高赔偿标准,但在其女儿人身受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和优恩公司一方主动联系的情况下,不宜以时浩提出新的赔偿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非法占有。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时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首先,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

其次,时浩在本案中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其索赔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时浩虚构其家人不满的事实,不足以引发优恩公司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应。

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啪!

时浩在法庭上拍大腿似乎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只是这次,他终于拍到了自己的大腿。

虽然还没有宣布最终结果,但是时浩的脸已经变得通红。

到了这里,所有人都已经猜到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时浩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时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及辩护人关于时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到了这里,胡书阁的声音刻意低沉了一些,显得格外有威严:

“依照我国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C省G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G中法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C省G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XX)新初刑字第231号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时浩无罪。”

这些话一句一句敲在时浩心口,让他有些眩晕。

“我没幻听吧,任律师?”

时浩喃喃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看来不是幻听

时浩如是想到。

今天又是一万,肝不动了,歇了歇了

明天上班,估计写不了这么多,可能会开新案子,也可能后天开,看能写多少了

这两天评论区的大家都在鼓励我,谢谢你们,真的给了我很多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