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是要考虑,可综合来看,我觉得时浩的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作为消费者,时浩向媒体陈述其经历的行为合法合理,且跟在先签订的赔偿协议没有冲突,仅凭索要两百万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至于时浩主观上是不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胡书阁犹豫了一下,显然有些把握不准。
客观上的行为算是比较容易认定的,但是牵扯到主观,毕竟人心隔肚皮,在这里出现分歧是常有的事儿。
“我个人认为,时浩在本案中对优恩公司是具有索赔的请求权的,看你们是什么想法?”
本来其他两个人也还在纠结,听到胡书阁这么一说,顿时松了口气。
“我的看法跟你一样。”
王文静跟着说道。
“我也是。”
陈起凡点头:“一来,时浩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了带有放弃权利内容的补偿协议,二来,确实是优恩公司先联系时浩,才有了后面的一系列事情,如果不是这两百万的数额有些离谱,估计也不会闹成这个样子。
现在我们在两百万的数额上都能达成一致,那有了前面这两点铺垫,我觉得时浩的索赔行为应该属于民事行为。”
三个人的意见完全一致,胡书阁作为主审法官的压力瞬间就小了一大半。
又迅速沟通了几个细节,法官们回到了法庭。
“任律师,真的今天就要判了吗?”
时浩本就紧张的不行,此时看到法官回来,下意识看向一旁的认真。
刚才法官出去前可是说的很清楚,商议之后宣布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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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时浩一直心心念念的再审,在今天将会画上一个句号。
从入狱就开始盼,盼到今天终于要结束了,时浩反而忐忑起来。
万一维持原判了怎么办?
万一改判了我还是有罪怎么办?
万一
时浩心里霎那间出现了一万个万一。
“我也没想到会这么快,不过看刚才法官”
任真本来想小声安慰两句,谁知道刚开口法官就说话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审被告人时浩,20XX年7月X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C省G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日做出(20XX)新初刑字第231号判决,被告人时浩不服,提出上诉,C省G市中院作出(20XX)G中法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本院于20XX年X年X日作出(2023)C高法刑申第1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本院经对申诉人即原审被告人时浩的讯问,以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之后,综合评判如下:
一、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来看,尚不能认为时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首先,本案是因优恩公司一方主动与时浩联系引发;其次,在优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之下,时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最后,优恩公司一方在与时浩商谈的过程中,以引诱、劝导的形式让时浩出具了书面的索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