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翟明的问题,时浩下意识的看了眼自己的律师。
“实话实说就行。”
任真余光瞥到,小声说了一句。
“同意。”
时浩放下心来,给出了简短的回复。
本来也就是事实,他看任真,只是觉得这点可能对己方不利。
不过律师看起来并不是很在意,那自然就照实回答。
“好,那么无论时浩向优恩公司提出索赔的那些理由,是真实存在的,还是时浩在优恩公司的授意下写的,时浩向优恩公司索赔两百万的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
接过助理准备的一份证据,翟明看了一眼:
“根据优恩公司提供的,时浩在20XX年6月29日与其谈话的录音中,曾经提到‘如果拿了这两百万,你以后就不能再利用媒体给我们施加压力了’。
结合时浩索要两百万的行为,以及优恩公司前期受到的,来自媒体的巨大压力,可以认定时浩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要挟行为。
即通过其行为令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由此被迫交付财产的行为。”
想了一下,翟明本想就此接着对时浩的主观方面进行推论,但又一想,按照对面这个律师的作风,估计八成在要挟这个点上也会提出异议。
到时候他在这个基础上得出的推论就会跟着受到质疑,于是就放弃了这个想法。
还是一个一个解决吧,等把这个点拿下了,后面主观上的问题自然也就水到渠成。
果不其然,任真第一时间就提出了反对意见:
“在优恩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中,只是优恩公司的负责人明确提到了这个说法,但是时浩并未给出明确的回应。
根据优恩公司负责人的话,就能推出时浩有利用媒体施压的言行吗?”
任真一针见血:“结合优恩公司前面所做种种,辩护人认为,将其此种说法理解为具有诱导性的对话更为合适。”
诱导性?
根据一般人的逻辑,听到“拿了钱就不能再利用媒体施压”这种说法,第一反应肯定是“这个人有利用媒体施压的行为”。
这也是一审公诉逻辑的一部分。
翟明在对一审观点和意见进行整理的时候,没发现有什么问题,就直接拿过来用了。
可他没想到的是,庭审进行到现在,已经有很多东西都跟一审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