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方面是时浩没有继续索赔的请求权,现在看来,大概率是要被否了的。
第二个方面,就是时浩写下的这份索赔要求。
可现在根据新提交的报案笔录,基本可以断定,这份索赔要求虽然是时浩亲笔写的,但并非其本意。
那这个非法占有的目的,估计很难成立了。
回想了一下截至目前为止的庭审,翟明觉得这个案子的走向跟预想中的完全不同。
在优恩公司与其联系之前,时浩并无敲诈勒索的犯意。
现在时浩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理由,也都被任真分别击破。
这就意味着,想要判定时浩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就需要重新证明时浩的主观方面。
而一审公诉院的三点指控意见里,现在也只剩下要挟这个点可以用了。
虽然犯罪行为是客观方面,但是根据行为反推行为动机,也不失为反应主观方面的一个办法。
“关于时浩在索赔要求中虚构其家人不满的事实,公诉人还有补充观点吗?”
在这个问题上,审判庭几位法官倒是没费什么功夫就达成了一致,刘林很快就有了决断。
“没有。”
翟明摇头。
不同于其他公诉人,翟明在这场庭审中可谓完全做到了就事论事。
该质疑的我质疑,没有疑问的地方,就算是有利于被告的,翟明没有丝毫纠缠的意思。
“那公诉人,针对你刚才提到的,时浩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要挟行为,需要具体解释一下吗?”
来了。
之前讨论的,无论是犯意还是目的,都属于主观上的东西。
而时浩的行为却是客观上的,这总不能再出什么差错了吧?
整理了一下思绪,翟明开口了:
“暂且不论索赔要求中的种种事实是否是时浩虚构的,但是在索赔要求中,时浩明确向优恩公司提出了两百万的赔偿款,这点是在一审中经过被告本人认可的,在这里我想向被告明确一下,你是否同意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