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章 “秋菊”官司

芬芳人生 文润兰香 1664 字 2个月前

与记者非凡一同到水车镇调查的有新化县减负办方副主任。方副主任认为:水车镇的教育集资是通过县有关部门批准的,是符合 1996 年 5 月 31 日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因为此《意见》中明确指出:“取消一切向农民要钱要物的升级达标活动。除义务教育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兴建校舍以乡村为单位报县审批外……”水车镇收费程序不合法,没有向群众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没有按 1991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自愿”、“适度”的原则,且搬物打人,这是一起明显的违法事件。

新化县县委常委、潘副县长指出:水车镇干部遇到群众抵制集资,便采用蛮干行为,影响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威信,性质是严重的。水车镇政府有关责任人应深刻反省,镇政府应从速执行法院的判决。

湖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贾处长在分析了新化县水车镇教育集资行为后,对记者非凡说:水车镇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有几个方面违反了党和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

一是集资建校中有部分属于义务教育部分,有部分是非义务教育部分,因为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不能与义务教育一并搞收费集资。

二是没有贯彻集资要量力而行的原则。新化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水车镇是贫困乡,不管是人均三年 60 元还是人均一次性 50 元,负担都是过重了。

三是没有贯彻集资要自愿的原则。征收集资款要向群众反复讲明道理,并用适当方式鼓励和奖励集资者,激发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切不可搞强制集资,搬物打人更是违法。

贾处长还指出:在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中都有强调,不论收税收费还是集资,都绝不允许动用专政工具,抓人、铐人、关押人和收取农民家中的财物。如有违犯,严惩不贷。希望水车镇有关人员深刻认识错误,镇政府立即按法院判决执行;新化县县委、县政府应督促水车镇做好工作,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邱法官告诉记者非凡,此案标的简单,数额不大,败诉方拒不履行判决,县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现在,我们一些基层干部长官意识很强,法律意识很弱,希望当地政府主动配合地方法院司法,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邱法官还当着记者非凡的面还向娄底中院发出传真函:

娄底中院行政庭二位庭长:

新化县法院判李石华胜诉因执行不能落实,当事人很着急,请设法执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非凡的长篇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不几天,新化县水车镇镇政府最终主动执行了法院的判决,“秋菊”的官司终于以李石华完胜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