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提到,“上市证券公司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要求证券公司提供违规融资、违规担保等任何方式侵占上市证券公司利益及客户合法权益。”
三、健全公司治理,严禁短期激励、过度激励
关于上市券商治理,《规定》也增加了相关条款,对架构提出了“股权结构清晰”、“ 激励约束合理”、“职业道德良好”等要求,并提到“加强对各类境内外子公司的管理”。
规定提出,“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健全公司治理,建立股权结构清晰、组织架构精简、职责边界明确、 信息披露健全、激励约束合理、内控制衡有效、职业道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保证公司运作独立性、稳健性,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各类境内外子公司的管理。”
关于上市证券公司的激励机制,《规定》增加了“严禁短期激励、过度激励”等内容,并要求持续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完善人员管理及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严禁短期激励、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持续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薪酬有关信息。”
四、细化有关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规定
对于有关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也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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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相关规定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所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
修订后,上市证券公司在季度报告中也需要披露上述指标。
此外,相关规定要求,“在日常经营中,当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说明原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