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章 多么美好的结局

方行长那真的是又气又怕,生怕他的那些事被查出来。

如果有机会,他是真想和面前这个姓周的律师玩命!

对于方行长的眼神攻势,周云直接选择了无视。

案子能不能赢他也不是特别确定,但是前世的那个类似案件,最后之所以没赢,法院的理由之一就是,银行不是违约的合同相对人,而且业主应该先找开发商。

所以起诉用的理由就是补充责任,而且是先找了开发商,穷尽了一切手段后都无法拿到违约金,这样才找违规放贷的银行承担补充责任。

相对于前世的那个案子,这一世周云拿到了更多证据。

很快合议庭成员进来了,在确认双方都没有调解意愿之后,便宣布庭审开始。

首先还是原被告的陈述,周云的事实和理由并不复杂,就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却违规放贷,贷款没进监管账户,由此给开发商提供了便利,导致资金被转移,项目烂尾。

结合前世案例,周云没有表明银行违规放贷和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是说银行在这里面有责任,应该承担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法行为人(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

开发商是违约的主责任人,而现在,执行已经终本,周云特意在举证中拿出了之前的判决书和终本通知书,来证明开发商已经无法承担责任。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理应清楚,房屋贷款同样是预售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样,银行更应该清楚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房屋贷款打入非监管账户是存在极大风险的,但是却依然选择了这么做。”

“而且将房屋贷款打入非监管账户却没有通知当事人,现在我方已经证明开发商无法承担责任,因此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周云的逻辑很简单,基本上稍微专业点的律师都能想到这个逻辑。

关键还是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周云分别拿出了几份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

“证据一,在林吴市支行查到的,林吴市支行将房屋贷款打入非监管账户的记录,本证据由林吴支行自己出具。”

听到周云的话,方行长气的想打人,这家伙还真的是杀人诛心!

没完没了了是吧!

而周云已经拿出了第二份证据。

“证据二,林吴市住建局出具的,关于林吴支行没有把贷款打入监管账户的对账单。”

“证据一和证据二证明,林吴支行存在极其严重的违规放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