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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各个朝代之法律虽各有更张,多沿袭汉法,对于盗窃,都加以重罚。以大定为尤。
“盗”与“贼”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犯罪行为。所谓“盗”,《晋书·刑法志》云:“取非其物谓之盗”。由于“取非其物”的方式不同,又把“盗”分为“强盗”与“窃盗”两种。凡以威力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强盗”;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窃盗”。所谓“贼”,则指“杀人不忌”及“逆乱者”。可见“贼”罪也分为一般杀人贼和“逆乱”贼两类。所谓的“逆乱”贼,主要指以武装形式进行反抗斗争的人民群众及统治阶级内部叛逆行为。其时,人们已经把“盗”与“贼”看作是一种渐进的关系,经济反抗往往会转化为政治斗争,在“盗”与“贼”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说“盗”罪是“贼”罪的最初形态,“贼”罪则是“盗”罪的发展结果。
因此自北齐之后,历代统治者都把“盗”与“贼”视为一体,在立法中合为一篇。
平心而论,大定打击的对象主要还是劫掠,而非窃盗。而且,还曾经减轻饥民盗窃之罪,“故饥民可悯而不可疾,可济而不可杀”。
但,太祖常威颁布的敕令中规定,凡是盗窃赃物价值三贯以上的,一律处死。如果盗窃不成功,但是有伤人行为的,也一律处死。如果盗窃的财物没有达到上限,在盗窃过程中也没有伤人,那么就在额头刻上“强盗”两个字发配到千里外的牢城。从此“强盗”就成为了盗贼的终身代码,走到哪里都将被人一眼认出手脚不干净。
对于那些屡教不改,被抓住后还敢再犯的盗贼。大定的法律也做了规定,如果参与盗窃两次以上,即便是从犯,也处于死刑。因此对于盗窃来说,大定可谓乱世用重典,惩罚的力度可谓极大,稍不注意就人头落地了。
肯定有人会觉得这样的刑罚太重了,盗窃只是窃取钱财,只要不伤人性命的情况下,没必要判这样重。大儒朱子夫便言“今人说宽政,多是事事不管”——这样只会让奸人得志。那些张口闭口为盗窃杀人者求生的,你们可想过受害者的无辜吗?“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地也。”——只知道为盗贼辩解着想,却没想过良民的痛苦。
包拯也对小偷极端不爽,对抓获的盗窃犯往往从重从快进行处理,同时表示对于小偷不论多少远近,都必须统统抓获,免除后患。
是以,官府一旦较真,即便时迁再如何小偷小摸,也真的是“万死莫辞”了。至于说拿贼拿赃,呵呵,“莫须有”了解一下。
冯过惜才,想着将时迁收为己用,给对方改邪归正的机会,只要随着他这位通判大人做事,可以既往不咎,且一个月给二十两银子。
这,完全不用选啊,能成为“公人”,再不用提心吊胆地过活,且有不低的薪酬,傻子才不答应呢。
冯过将时迁交给冯七,政治工作自有人去做,得将时迁的思想给矫正过来。
一段时间后,他开始让冯七带着时迁外出“工作”。几番考察过后,时迁完全能胜任,便正式任命其为新组建的“悬镜司”副司长,配合冯七负责情报收集一事。
于时迁而言,学以致用,如鱼得水,算是踏上了康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