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这追问三连击似往深水里投下巨石,顿时激起滔天巨浪,围观群众一片哗然,交头接耳议论纷纷。
余氏也是吃了一惊,飞快地望了高坐堂上的冯过一眼,又迅速低下头去,似是有些发懵。
冯过冷哼一声,厉声道:“你这无知愚妇,不晓得‘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吗,还不将实情速速招来!也免得受一番皮肉之苦!”
余氏虽然穿了一身破烂污脏的囚服,仪容还算齐整,显然并未吃什么苦。也对,她在首次审讯时招供认罪的很是痛快干脆,自是无需用刑。
此时判案有多种方法,包括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焚尸验喉等。只不过证据获取技术落后,既没有DNA也没有摄像头,这就决定了在法官定罪量刑时口供的作用非常大,口供就是证据之王。作为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愿意自己认罪的,那么“刑讯逼供”就成了获取口供最重要的手段。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也可巧妙的处理许多疑难案件。有的虽然不够科学合理,但是有的却给后人留下了很多有益的启示。
当然,断案也讲证据,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检验结论、勘验笔录等。到了大定,取证的检验和勘验已经被相当重视,法医学也开始成形,宋慈的《洗冤录》、《折狱龟鉴》等法医学名着和案例汇编都相继问世。不过,总的说来,因为科技落后,真正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证据是比较少的,所以极为重视口供。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被告口供(招认),即使没有其他可以印证的证据,就可以定罪结案。
且断案实行纠问制,而且是有罪推定。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都有严格的期限,限期之内不能破案,官员要受处分。所以,尽快破案,尽快审结,是州县官的动机。因为是有罪推定,一个人只要在案件中成为嫌疑人,就首先推定你是有罪的,除非你自己证明清白,不然,就是罪犯。这种有罪推定对嫌疑人自然极为不利。尤其严重的是,审理案子的法官,很多情况下案子就是自己负责侦破的,为了证明自己办理的案件的正确性,他自然倾向于有罪推定,赶快结案。纠问制与有罪推定加起来,大老爷在大堂上严厉诘问,大堂下皂隶衙役狐假虎威,板子伺候,这样办结的案子,冤案一定不少。打板子总数有限制,因为实行有罪推定,又由于可以仅凭口供定罪,因此,断案中刑讯逼供是最常见的手段。
自昌楚以来,刑讯逼供受一定的限制,不得滥用。比如大昌规定,对囚犯的拷打讯问,不得超过三次;打板子的总数,也不得超过二百大板;如果打二百大板仍然不能得到口供,就只好取保暂放。如果罪犯是怀孕的女犯,则必须等到分娩一百天之后,才能打板子拷问。当然,一般来说,能够挨得住二百大板的人,基本上没有。一般的人,几十大板,足以要命。所以,刑讯逼供,打死囚犯,也是难免的;打不死的,受不过痛苦,也没有不招认的;但招了的,却也难保不是因为受苦不过,胡乱招供的。但大昌规定,如果拷打致死囚犯,则有关官吏要负刑事责任,“徒两年”。这样也能制约官员的滥用刑讯。不过,经验老到的衙役皂隶对于打板子也有丰富的经验,对怎样的情况能打死,怎样的情况能打出外伤,怎样的情况只有内伤没有一点外伤痕迹,都是非常精通的。他们完全可以利用这种经验,既刑讯逼供录取口供,又不致伤人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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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定律规定,对于死刑犯、抢劫犯等重型罪犯必须“严刑拷讯”,其余的则可以“只用鞭扑常刑”。因为刑讯逼供合法化,官长审案,不必再多方搜求证据、分析案情,而是拉到衙门一顿严刑拷打、录下口供,就万事大吉。因此,官府常常打得犯人“血肉溃烂,婉转求死不得”,至于是不是冤案,只有青天知道。
是以,要对余氏用刑,冯过并无心理压力。当然,他不会滥用私刑,只要余氏够识时务。
听通判大人要用刑,余氏显然有些慌——这剧本不对呀,她确信细皮嫩肉的自己绝扛不过板子抽打的痛。
“还不肯交待吗?”冯过循循善诱:“还是让王成来与你对质?他可是招供说一切都是你定计谋划的。”
听到“王成”这个名字,余氏脸色唰地白了,不敢置信地看了看冯过,身子一软,瘫坐在地。
这才是冯过的杀手锏,抛将出来果有奇效,余氏的心理防线骤然崩溃,终于开始交待案件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