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云卿大肆宣传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在群里发布盖有国务院和各部委的红头文件,董云卿说话很有底气,所以施莉莉就相信了董云卿的说法。从施莉莉的口供判断,其不知道董云卿实施网络诈骗。
无论是唐晓兰、廖新桂、谢世华等其他被告人的口供,还是全案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也不能证明施莉莉明知董云卿在实施网络诈骗。
二、本案没有间接证据推定施莉莉应当知道董云卿在实施网络犯罪
而相关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认定。
1.施莉莉出生于1957年,案发时已经年满60岁,退休前系企业普通工人,施莉莉没有从事网络工作的工作经验,不具有专业的网络知识背景,对于复杂的网络犯罪活动缺乏敏锐的判断能力。
2.2007年5月,施莉莉被他人拉进微信群,在微信群里认识董云卿,实际上施莉莉对于董云卿的家庭住址、职业、真实身份等背景并不了解,在现实中与董云卿没有任何人际往来,施莉莉不能从日常生活的角度识别董云卿的犯罪意图。
3.从现有证据判断,施莉莉案发前没有因为电信网络诈骗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也没有得到过任何国家机关的谈话或提醒,对于网络犯罪活动缺乏过往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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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中,施莉莉收到各小组长上缴的会费后和报表后,如实将全部会员的会费和信息上缴给董云卿,施莉莉没有从本案中获取任何好处。足以看出,施莉莉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犯罪故意。
5.施莉莉在微信群里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实名字,微信号码绑定自己的手机真实号码,接收小组长的微信或者银行转账,使用的全部是自己的真实信息,给董云卿、孙家勤、索迎颂转账也是使用自己的真实农行卡,施莉莉对自己的行为和信息没有丝毫隐藏,不存在故意规避调查。
以上五点基本事实从另一个侧面证明,施莉莉不知道董云卿在实施网络犯罪。
三、一审判决以“荒诞项目”和“六个月以上”认定施莉莉等人具有犯罪故意,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本案着实令人警醒,在网络盛行的时代,如何引导广大网民理性上网迫在眉睫,如何对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成为刑事司法的一道难题。
1.施莉莉的认知局限使其未能识破项目的荒诞性。
根据有关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主体应当是行为人自己,而不应当是社会一般人,更不应该是案件的裁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