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5章 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单纯从罪数来看,这种方式对于人的保护力度显然更强,但是从基本量刑来看,两罪却又出现了严重的失衡。
另外我们还可以再来看看植物的相关犯罪,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看到,同样是购买,植物的买卖同罪同罚,最高可判七年。
我们通常认为法律的目的最终会回归到人的身上,所以人应当高于一切动物和植物。
所以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无论是是道理上还是情理上,都让我难以接受。”
见白家松看了过来,任真挠了挠头。
感觉没啥能说的了,基本都说完了啊。
“白教授拿动物植物和人对比,这个我无可辩驳,但是把几个罪对应的刑罚放在一起看,我们会顺出来一个逻辑。
比如说拿买鹦鹉的法条和买人的法条对比,就会得出对收买人这个罪名的处罚太轻,就会得出人不如鸟的结论。
但其实这个逻辑是可以倒过来的,那就是,我们为什么不去觉得,是买鹦鹉的罪名规定的太重,应该去修改买鹦鹉的法条呢?
我觉得这里最大的陷阱就在于,同样一个逻辑,但是我们的基准点不同,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那么这时候贸然去修改法律,就会陷入混乱的状态。”
任真听到台下又是一片唏嘘,知道这个观点引起了一些人的反对。
心里苦笑一声,他也知道这是难免的。
毕竟拿人和鹦鹉相比,人天然的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向。
“我个人其实并不反对修改法律,我只是不赞成两点。
第一,在尚未用好、用足现行法之前,就提出修法。
第二,是在没有充分评估修法风险的情况下,就提出修法。
我认为根据我们现行法律有关收买妇女、儿童罪的规定,虽然在实践中或许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还没有绝望到,有穷尽解释也无法解决的巨大缺陷和不正义的程度。”
任真说到这里,远处有人喊了一句:“那你怎么知道,不是现在的法律有误呢?如果法律不合适,难道不应该修改法律吗?”
听到这话,台上三人的脸色都变了。
开这个讲座,是为了让大家听讲学习,不是让你来抬杠的。
“那我想请这位同学思考一下,如果不努力去想办法执行去试验,你又怎么能得出这个法律不适应当下情况的结论呢?
如果按照伱这样的思维,那可能每一个法条都是可以改的,甚至可以天天改。
但问题是,法律修改了之后,就能解决问题吗?”
眼看着陈光明和白家松脸色不太对,任真抢先出口,回答了这个问题。
这要是让他俩来,说不定直接把那个抬杠的学生叫上来了。
“那关于这个罪名的讨论,今天其实也已经很详尽了,作为被邀请来的客人,那我就稍微总结一下吧。”
任真看陈光明和白家松没有说话的意思,就准备结束今天这场交流了:
“首先,从收买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本身的罪质出发,我认为它实际上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的预备罪名,从这个角度来说,在犯罪人没有进行后续重罪的情况下,对其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基本上还算是罚当其罪的。
其次,从预防和经济效益分析的角度看,刑法的威慑效果,并不当然的适用于所有犯罪人和犯罪类型,当买方的利益足够大,而被严惩的概率又足够小的时候,就算把刑法中的刑罚提升到无期甚至是死刑,意义不大。
最后,从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尤其是那些有收买妇女陋习的地区,不得不承认,现在该罪的刑罚或许较轻,但恰恰正是这种轻刑,给了当地相关人员一个可以立案处理,同时也可以应付当地现实情况的空间,客观上来讲,为解救被拐卖女性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如果真的把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提升,完全有可能出现纸面上的判决减少,但实际上的犯罪被隐藏的情况。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今天的讨论,完全是站在一个法律人的立场上开始的,或许大家对我的观点赞同,或许有人对我的观点不赞同。
但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应该首先站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能不能通过在执法和司法的环节去解决问题,而不是一碰到问题就想着去修改法律,让法律为我所用起来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