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把这个三年以下提升到三到七年,七到十年,甚至是十年以上,那么对于这部分善意收买者来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他们是绝对要受到法律处罚的,我想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提升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这个观点其实存在一个潜台词,那就是认为刑罚的加重可以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但实际上不是的。
‘刑罚越重,犯罪分子就越害怕,最好所有的犯罪都判死刑,这样就没人敢犯罪了’,这是我学法律这么多年来,见过很多普通人都有的想法,但是作为法律人,大家觉得这个观点合理吗?”
这下不仅是台下的学生,就连任真不远处坐着的白家松,似乎也若有所思。
“这种杀鸡儆猴的思路,跟几千年前的严刑重法思想不谋而合,但若是重刑主义真的有效,我想早就不会有杀人抢劫强奸这样的犯罪存在了。
刑法的威慑力固然存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针对不同的个体,不同的犯罪类型,他们对于刑罚的认知和恐惧程度是不同的。
因为犯罪人在决定是否犯罪时,一般是会做出衡量的,他会拿眼前的利益,与他认为有可能面临的刑罚处罚作比较,如果眼前的利益足够大,或者是被处罚的概率足够小时,刑法规定的刑罚有多重,对于犯罪人来说其实根本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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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说,最重能判到死刑,那为什么这么多年来人贩子还是没有彻底消失?
很简单,因为利益足够大。
那么说回收买妇女、儿童罪,对于需要靠金钱收买婚姻的人来说,买媳妇生孩子的利益,对某些穷苦山区的人来说是即使杀头也要争取到的,那么这时候刑罚是三年还是十年,甚至是死刑,对这些犯罪人来说没有太大区别。”
“对于善意购买的现象,这个确实是很难处理。”
虽然任真和白家松的观点截然不同,但是两人的讨论始终没有针锋相对的意思,完全就是抱着讨论问题的心态,这样的讨论让双方都很舒适。
白家松拖着下巴,陷入沉思:“这样的现象确实也存在,所以我们也一直说法律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所鼓励的,那自然不是犯罪。对于这样的行为,我认为法官在实践中完全可以通过刑法中的但书条款来使其免于刑事追究。
至于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少使用,这就是机械司法的问题,而不是立法上应该考虑的。”
“您这个观点,我可能也没办法完全认同。”
任真摇了摇头:
“立法再完美,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不了,我们能用一句机械司法就把这事儿过去了吗?显然不能吧。
在这次讲座之前我收集了一些判决,最后得出一个结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强奸罪并罚,以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非法拘禁罪并罚的判决的确存在,但是比例很小,大多数案件仅仅判决构成收买妇女、儿童罪,刑罚也大多在一年左右。
其实这时候我有点怀疑自己的观点了,收买妇女、儿童罪应该大概率伴随着其他犯罪才对,为什么判决中很少体现呢?这是不是意味着,不能指望着其他的重罪来规制,还是得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呢?
后来我想通了,如果大多数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判决中,根本没有涉及到强奸、伤害和非法拘禁,那这是为什么呢?
是因为收买了妇女、儿童的这些人,他们都很善良,都没有对收买来的妇女、儿童做一些不可原谅的事情吗?
我愿意相信人性是美好的,但作为一名律师,我还是要回归现实。
那就是在排除被收买的女性自愿,以及有些好心人善意收买的情况之外,肯定是存在大量的违背被收买妇女意愿的强奸、拘禁等行为,但是出于现实中的种种原因,当地的办案人员即使发现了这些事情,但是面临各种约束、顾虑和障碍,往往很难判处那些重罪。
如果我们提高了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提到十年以上甚至是死刑,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当地办案机关会如何应对?当地的人们在面对同样的情况,不同法律的时候,他们会作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