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任真的这个问题,举手的人显然就少了很多。
任真随手点了个最近的女生。
“我觉得,可能侵犯了人的尊严?”
这名同学的语气不太确定。
“还有吗?”
任真看向其他人。
“这种行为是在物化女性。”
有人喊了一声。
“对,回答的很好,但是收买妇女、儿童罪,后面还有个儿童呢。”
任真笑着冲那个方向看去。
“那就是把人身当做商品了。”
前排有人接了一句。
“嗯,所以如果完全脱离收买之后的行为,仅仅看交易行为本身,我们发现这个行为侵犯的法益,是比较重大,但是又不得不承认是很有限的。
因为在现代社会中,现在的环境下,出卖自己的脑力、体力,甚至是出卖身体的现象比比皆是。
说的现实一点,门当户对的商业联姻、平常人家的财力,甚至是线下的婚介所,以前我们叫媒婆,这些都牵扯到金钱利益。
所以如果不考虑实际伤害,只考虑人的尊严,只考虑人身能不能被物化,大家觉得收买这个行为还应该受到很严重的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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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现在对收买妇女、儿童的处罚不够分量,那么我觉得卖银的行为也应当犯罪化,而非只是违法。”
“但是卖银是自愿的,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被强迫的。”
刚才那个女生还没坐下,立马反驳。
“你说的没错,这确实是大多数的情况,可现实并不都是大多数。”
任真挥挥手,示意那个女生坐下:
“我想请大家设想一个场景,人贩子带着一个他拐走的女性,一边打骂一边来到一个村落,问有没有人买,现在你有两个选择:
一个是不买,任由那个女性继续被人贩子折磨,另一个是把她买下,让她起码暂时脱离被折磨和囚禁的处境。
这样的交易行为,如果要定罪的话,大家还认为现在的三年太轻了吗?
我想提醒大家,这里的交易,可不是买方跟那个被拐卖的女性之间的,而是买方跟那个人贩子之间的。
并且我们还要承认的是,即使在现实生活中,女性自愿离开原先生活地区,通过人贩子嫁到买方家里的情况,其实也不在少数。
尤其是我们某些边境地区,非法的跨国婚姻市场一直都存在,对这种不受我们法律保护的婚姻,在刑法上我们应该给出怎样的处理呢?
如果认为拐卖妇女是犯罪,但个人意愿又可以排除犯罪的话,那么在女性自愿的情况下,有可能得出无罪的结论;相反,如果坚持认为人身不能买卖,任何人都不应当被物化的理念,那么无论女性同意与否,都应当禁止人口买卖。
但是事实上,法律不可能考虑到每一名受害者的意愿,否则法律在执行的时候就会出现模糊不清的问题。
所以我们只能采取后者观点,无论女性是否自愿,收买行为都应当受到处罚。
那么我国现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其实就是给这种法律无法明确规制的地带,留出了一个在操作时可以相对把握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