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8章 他们没在执行公务

“庭审开始,现在进入法庭调查环节。

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罗晓卫站起来:“被告人秦英杰,男,199X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X月X日下午16时许,我市XX区城管分队在商贸电子城西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违法售卖烤肠的秦英杰的三轮车。

在执法过程中,秦英杰曾手持刀具,向围住他的执法人员请求不要收走三轮车。

当执法人员将秦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时,秦英杰手持小刀,将刀刺入XX城管分队副队长李世中的颈部,后秦英杰逃走,李世中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案发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英杰在XX城管分队执法的过程中持刀抗拒执法,属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秦英杰在其三轮车被抬上执法车时,故意用刀刺向李世中的颈部致其死亡,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涉嫌故意杀人。

被告人秦英杰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这个案子的事实实在是太过清楚,尤其是执法现场的录像,清晰的记录了案发全过程,所以公诉人描述事实都没花太多笔墨。

“被告人秦英杰及辩护律师,对于公诉人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你们是否存在异议?”

随着法官的声音响起,所有人都看向秦英杰。

旁听席上,李世中的家属们更是眼神复杂,他们才是法庭上最痛苦的几个人。

“我,我承认我不小心刺中那位城管了,但是我真的没有杀人的意思.”

秦英杰的声音不大,说到最后更是直接没声了。

“辩护律师这边呢?”

程传磊基本能理解秦英杰的说法,转而看向任真,律师这边说的应该会相对详细一点。

“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描述的,关于本案的证据和事实部分,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罗晓卫打起精神,当知道秦英杰的辩护律师是任真的时候,他心里其实也没有太大的波动。

任真作为刑辩界比较响亮的一个名字,本市各公诉机关的公诉人没有不认识他的,但这个案子在罗晓卫看来根本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地方,所以他并不认为任真能够帮秦英杰洗脱罪名。

他只是比较好奇,这么一个比较喜欢打无罪辩护的律师,在拿到这么一个几乎没有争议的案件时,会给出什么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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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名,辩护人持有不同意见。

先来说公诉人指控的妨害公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威胁、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这个罪名具体的构成要件有这么几个:

第一,该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各级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但是在案发当天,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人秦英杰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的组成较为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甚至还有保安。

辩护人在这里并没有不尊重任何人的意思,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除了城管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他在现场参与执法的人员,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并不是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

并且从现场执法录像我们可以看到,案发当天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都是穿着便装,围住被告人秦英杰的十几名人员也是如此。

秦英杰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而且还是以一个被执法的身份出现在现场,他又怎么可能对面前这些人的身份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呢?

所以作为公诉人来说,应当附有一定的举证义务,应当证明当日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样才能满足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条件。

反之,如果公诉人无法举证证明,那么对于案发当天执法人员的身份就是存疑的,我们无法确定被告人秦英杰是不是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抗拒。”

罗晓卫扭头跟佟中凯小声商量了两句,觉得这个问题不大。

如果有必要,庭后完全可以再去补交证据。

更何况今天的案子,重点本来也不在这里,无论是不是妨害公务,秦英杰就是杀了人。

甚至抛开被害人李世中这个没有争议的公务人员身份,抛开李世中先前是在对秦英杰执法,单看秦英杰拿刀刺进李世中脖颈的行为,这个故意杀人罪他已经跑不了了!

昨天的章节审核了,不是没更新,我寻思也没写什么不该写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