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的理解可能有些偏差,其实我的说法和被告的说法并没有矛盾。
‘妹套’到底是否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淫秽物品,站在被告人的角度确实是一无所知的。
我们暂且把‘妹套’认定为是刑法规定中的淫秽物品,被告人在本案立案之前,对于买卖此种卡套行为的违法性确实并不知情,即使在到岸配合调查之后,也只是知道此种行为违反法律,但并不当然意味着,被告人就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旁听席上,刘鑫源已经听迷糊了。
这又是违法又是犯罪的,怎么都知道违法了,又说不认为犯罪啊?
这律师搁这打哑谜呢?
我儿子找这律师真靠谱吗?
可惜旁听席上并没有人能给他解惑,他只能略带焦虑的看下去。
公诉席上,费一凡则已经坐直身体,他大概意识到任真的辩护方向了。
“所以,这也就是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不认可的原因吗?”
费一凡问任真。
“不完全是。”
任真摇头:“能否请公诉人明确一下,起诉书中认定刘谦礼涉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这还需要明确吗?”
费一凡下意识就说了句,然后想起来现在是法庭辩论,只能忍住心中的不耐烦:
“他那些妹套,印的是明显带有色情信息的图案,认定为淫秽物品没问题吧?
刚才也问过了,他买这些卡套是为了在网上出售,这是明显以牟利为目的吧?
客观上有从境外购**秽物品的行为,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主客观都符合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这依据够具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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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席上,几位法官也是有些莫名其妙。
这么基础的概念问题,还需要公诉人再讲一遍?
“可能我的问题不够明确,抱歉。”
任真的声音略带歉意:“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中,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想请公诉人明确的是,被告人走私的到底是哪一种淫秽物品?”
嗯?
法官们突然来了精神。
“他走私的当然是”
费一凡下意识就要回答,突然顿住。
他想起任真来院里查阅卷宗那天,他曾经跟任真说过,让他回去好好百度一下法条,不要什么都来问他。
现在好像应验了?
“他走私的这些东西是淫秽图片。”
费一凡一边回答,一边低下头,在桌子上迅速翻了几下,找出之前分析案件时准备的材料。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一千张以上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里的这一款规定,正是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淫秽‘图片’的细化解释。”
找到法条之后,费一凡的底气明显足了很多,回答完之后直起腰来看向对面。
你不是要具体依据吗,喏,这就是。
余光瞟到审判席,费一凡察觉到有些不对。
这几个法官,怎么还窃窃私语起来了。
这有什么好讨论的?
殊不知,从他说到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开始,法官们就意识到任真这个问题的真正目的了。
“我想请问公诉人,您是从何认定,本案案涉这些妹套,属于司法解释中的‘照片’或者‘画片’呢?”
任真图穷匕见,加上法官们明显也在讨论些什么,费一凡觉得可能自己有些想当然了。
“妹套上的图案,明显带有色情信息,认定为淫秽物品,这总没有争议吧?
那我们就要从司法解释中去找对应的条款,妹套明显不属于第一第二款的录像带录音带。
但是该条司法解释的第三款中,只规定了‘扑克、书刊、画册’三类形式的淫秽物品应当按‘副’或‘套’计算,而案涉的这些”
费一凡顿住了,他终于意识到,任真之前为什么会针对证据七的计量单位提出异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