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时候这案子要是二审了,最后再被改判的话,咱哥几个年底的绩效考核可就缩水咯!”
“行了行了,知道你心里其实也赞同余家明无罪,既然你也这么想,就别管那些有的没的了,咱们这是依法做出了自己的判断,不该操心的就别瞎操心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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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意见统一,朱建飞心里的包袱顿时去了大半。
之前王少雷一直在提反对意见,但他那是案件之外的事情考虑的太多,平心而论,三个人的观点其实并没有多少出入。
现在说开了,那就没什么好纠结的了。
“建飞刚才的理由糙了点,现在既然决定按正当防卫判了,那我们的说理要格外严谨。”
庄远东提醒了一句:“舆论认为余家明无罪是一回事,但就算我们的判决跟舆论期待的一致,如果说理不够翔实,未必就能得到民众的认可。”
“嗯,老庄言之有理。”
朱建飞深表赞同,有了结论是一回事,如何将这个结论的推导过程合法充分的展现出来,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在所有人的注视下回到法庭,庭内几个人不约而同的紧张起来。
“现在休庭结束,宣布本案判决结果。”
“全体起立!”
唰唰唰!
顿时一阵布料与椅子摩擦的声音响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家明故意杀人一案,本院具有相应管辖权,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8月27日晚,被告人余家明.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结合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本院认为”
朱建飞略微停顿,看了一眼浑身僵硬的余家明。
此时余家明大气都不敢出一下,眼神中满是惶恐。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家明针对被害人刘成龙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嗡——
余家明只觉得两耳一鸣,法官接下来的话全部都听不到了。
“阿弥陀佛,老天保佑”
旁听席上,张秀霞也是心神一松,双手合十,靠在了椅背上。
“啊?!”
公诉席上,秦守山和旁边的助理沈飞面面相觑。
怎么就正当防卫了?
这三个法官是想逆天?
“第一,被害人刘成龙在本案中挑起事端、过错在先。
从本案的起因看,刘成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从事态发展看,刘成龙先是推搡,继而对余家明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一直升级。
第二,余家明在本案中面临了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
刘成龙从宝马轿车中取出的砍刀,经鉴定属于我国相关规定中禁止的管制刀具,在刑法中应被列入凶器范畴。
刘成龙持凶器击打余家明脖颈等要害部位,虽未使余家明丧失行动能力,但也已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砍刀脱手落在地上后,刘成龙立即上前争夺,没有中止或放弃侵害的迹象。
刘成龙受伤起身之后,立即跑向其拿出砍刀的宝马轿车,余家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再次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
砍刀虽然已经拿在余家明手中,但是刘成龙带来的危险依然存在,余家明的人身安全依旧面临现实而紧迫的危险。
第三,余家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
余家明在拿到砍刀之后,七秒内向刘成龙捅刺、挥砍五刀,结合其案发当时面临的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情况,无法精准控制反击的程度是法律允许的。
因此余家明的反击行为虽然造成刘成龙的死亡结果,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
法不应当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因此应当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发、急促的,防卫者在这样的前提下很难准确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与危害性,那么防卫手段的选择自然也难以周全、慎重。
因此我们充分考虑了防卫者面临的现实情况,本案是刘成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余家明面临这样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并无不妥。
综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现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余家明的反击行为虽造成被害人刘成龙的死亡结果,但其行为属于刑法规定中的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