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家先,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X月X日被羁押,同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M市XX区看守所。
C省M市公诉院以M公诉【20XX】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家先犯盗窃罪,于20XX年X月XX日向M市中院提起公诉,M市中院于20XX年X月XX日作出(20XX)M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许家先提出上诉,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作出(20XX)C高法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许家先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于20XX年X月XX日作出(20XX)最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申。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本人张黎夏担任审判长,赵广信、古长治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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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省公诉院指派公诉员谭海周、王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家先及其诉讼代理人任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人许家先,对庭内相关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许家先身高约莫一米六五,有些肉乎的脸上挤着一双几乎看不到的小眼,此时正低着头,小声回答:“不回避。”
“那接下来进入法庭调查环节,请公诉人宣布起诉书。”
身穿制服的谭海周起身,冲审判席点头示意,拿起起诉书:
“被告人许家先,男,19XX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X月X日22时许,被告人许家先至C省M市建设大道的M市商业银行取款机,利用银行系统出错之机,多次从该自动取款机取款,共提取现金人民币元,之后携款潜逃。
次日银行发现自动取款机出错之后,试图与许家先取得联系,但均未成功。
人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捕经过、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家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虽然这次的公诉人跟一审二审的都不是同一人,但起诉书几乎没有大的改动,毕竟基本证据事实都被法院认定过了。
要是每一次公诉,都能像今天这样轻松就好了。
坐回位置上,谭海周美滋滋的想。
张黎夏看向任真,想起上次见到任真,这家伙在庭上的异议是一个接着一个。
这次的案件事实很清楚,他总不会有那么多异议了吧?
提前说明一下,本案不是无罪,无罪辩护只是辩护策略
本案原型是有罪的,这毋庸置疑,但之所以写这个案子,是因为作者认为这个案子在理论上存在其他解释的可能性,他本来就有罪法院也判了有罪,但我还是认为判的不够严谨,所以才选了这个案子
写了这么多案子,一直都是无罪无罪无罪,有点套娃的意思,所以这次想写点不一样的
但作者菌三观还是挺正的,不会把黑的洗成白的,放心食用,不存在剧毒(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