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这证据能不能用,还是得看法官怎么想。
“这份具结书”
宁去非有些为难。
如果说这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就算现在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高奇林的逻辑也还是说得通的。
但现在它程序上就是有问题,要是就这么直接拿来作为判决依据,那肯定是不合适的。
地基打的都有问题,那盖出来的房子质量能合格吗?
“关于此份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随后合议庭会再做商讨,辩护人对证据还有其他异议吗?”
短暂的犹豫之后,宁去非决定这个问题还是要再商量商量再做决定。
“没有了。”
“公诉人,那请你最后再总结一下你的指控意见。”
这个环节其实不是每次都有,只是这个案件比较特殊,起诉书里对于被告人的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多少有点语焉不详,所以保险起见,宁去非还是决定让高奇林再总结一下。
“结合在案证据看,被告人宋家乐在案发当天,与赵天石发生第一次冲突之后,明确向对方表示让其叫人,自己在原地等候的行为,属于出于私仇,纠集众人斗殴的行为。
在第一次冲突发生之后,宋家乐并未及时离开现场,也并未报警寻求合法手段处理,明显不是以正常人解决问题的思维去看待此次冲突,可以推断其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
虽然在这场斗殴中,宋家乐的同事并未参与进去,只有宋家乐一人面对赵天石等人,但根据我国关于聚众斗殴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聚众斗殴一方人数即使不满三人,也可以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因此,宋家乐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相应的犯罪故意,甚至其是这个事件的主动邀约者,宋家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聚众斗殴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很好,简单明确。
宁去非很满意。
任真也是。
“辩护人可以开始发表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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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去非已经开始跟两位同事讨论些什么了。
案情其实不算复杂,复杂的是对于宋家乐行为的认定。
用一句话作为起点,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最终认定宋家乐有罪,听上去好像有点荒谬。
但那是从普通人的视角来看。
作为法官,他们完全能够理解高奇林的指控思路。
同样的一个行为,放在法律上解读,跟在生活中很有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含义。
举个通俗点的例子,我昨晚扎了你的轮胎,你今天冲我脸上来了一拳。
在生活中,那就是我这拳挨的活该,谁让你扎人家胎?
但是在法律上,我完全可以找执法机关,把一件看上去是日常小事的事情,上升到刑事高度。
要是你运气好,调解一下,说不定就是赔点钱。
要是运气不好,再给我干个耳膜穿孔什么的,那就是我想饶了你,法律也不会放过你。
所以在几十个人当众斗殴的事情发生之后,把宋家乐那句话跟“聚众”联系起来,并不是什么太过稀奇的事情。
“首先,我想说的是,聚众斗殴这四个字,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聚众,二为斗殴。
关于斗殴,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但是在本案中,无论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宋家乐显然都处于挨打状态,没有还手。
无论其是出于不想还手还是不敢还手的心理,但他都没有还手,唯一的动作就是抱住头捂住要害部位,这点我想公诉人也是承认的。”
任真说到这里,宋家乐疯狂点头。
要不是我捂得严实,说不定今天就得在医院给我开庭了。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构成斗殴,我想,用赵天石等人聚众殴打被告人来描述更为合适。”
听任真说到这里,宁去非突然惊醒。
赵天石那三十几个人,全部是以聚众斗殴的名义提起公诉的,他们全都认罪认罚,案子昨天集中审理,当天就判下来了。
如果宋家乐不是聚众斗殴,那岂不是
宁去非看着旁边两双犹疑不定的眼睛,知道他们跟自己想到一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