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 要约收购的投资

? 行为限制: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或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 资金来源:收购人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且需聘请财务顾问对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收购人具备履约能力。

? 一致行动人:收购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共同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且在要约收购中应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其持股比例。

3.2 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核心要求。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遵守以下信息披露规则:

? 披露内容:收购人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其基本情况、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要约价格及其确定依据、收购资金来源、后续计划等关键信息。

? 披露时间:收购人应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后30日内至少三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提示性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完整的要约收购报告书。

? 公平披露:收购人需确保所有股东能够公平获得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要约收购信息。

? 持续披露: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如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收购人应及时进行披露。

3.3 收购价格与支付方式收购价格与支付方式是影响要约收购成败的重要因素,也是监管关注的重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收购价格与支付方式的主要法律要求:

? 定价原则: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且原则上不低于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 支付方式: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若以证券支付,需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