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斯·凯恩斯说道:“当然有好处,而且好处不少。
设立一家独立的信息咨询公司,可以极大程度地保护您的个人创意自由和知识产权。
无论是您现有的作品,还是未来可能开发的新项目,都能够被明确地归属于您的公司,而不是被萍果吞并。
这种结构确保了您不会因为签订合同而失去对自己创意的掌控权,这点尤为关键。”
见林枫认可似的点点头,西斯·凯恩斯不紧不慢地继续分析:
“苹果这样的科技巨头,内部有严苛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如果您以个人身份直接参与,他们还是很可能毫不犹豫地要求将您的所有创意纳入其公司的法律框架中。
这意味着,在您任职期间甚至离职后的若干年内,您的任何创新都可能被视为苹果的资产。
这样的安排对于一个以创意立身的开发者来说,无疑是极其不利的。”
“而以公司的形式合作则完全不同。”西斯·凯恩斯的语气透出一丝笃定,“当以公司的形式进行合作的情况下,您仅仅是以一家独立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为苹果提供战略咨询和创意服务。
这使得合作的边界被清晰地划定,苹果无法干涉您公司的其他事务,更无法对您未来的个人项目施加任何限制。
所有的创意和技术成果,除非在明确的合同条款中另行规定,都会归属于您的公司,而不是苹果。”
她微微一笑,接着补充:“其次,以公司形式合作可以大幅提升您的议价能力和专业形象。
试想一下,如果您以个人身份与苹果合作,他们会视您为一个天才开发者,这没错,但从商业角度看,您只是一个个体。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合同条款的谈判,还是利益分配,您的话语权都会大打折扣。
苹果会觉得他们给予了您一个高位或优惠股权,已经是‘厚待’,不会再进一步提升待遇或让步。
但如果您成立一家咨询公司,情况完全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