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真正的目的港是在国外,那么要根据该航程,编造一个与其航程相近的国内目的港报港。
其间,有专人负责盯防海关等执法部门的“可疑”车辆是否出现。
待办理完假内贸手续后,装载XX矿产品的船舶起航前,才有成员告诉船长,货船实际是到国外某个港口。
把在国外办理的船舶外籍手续送到船上,其中的离港证是用来到国外报港的,写有外籍证书的船名及目的港是真正的目的港。
船舶行驶到公海,船长按照走私集团成员的“指示”,更换成某国船旗、船名。
到达国外目的港后,境外代理用专业语言告诉船只的到港计划、靠泊计划。
再由走私集团成员告诉船长锚地经纬度和与国外代理对讲机联系的频道,在境外卸货离港后,境外代理给集团成员一份离港报告。
就这样,一次由内海到公海再到国外某目的港的周密走私XX矿产品活动完成。
而不断成功的走私“经验”,让王某对自己规避风险的能力愈加坚信,更相信自己能化险为夷。
作为走私集团的“老大”,王某极具头脑,为规避走私风险,他的犯罪集团实行类似公司的严密管理,运作方式可谓“可圈可点”。
为保障生意长期“运作”,根据集团内部骨干成员的个人特点,王某对手下做出了公司化的管理。
每名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有的成员专门负责办理组织装运XX矿产品,向港口、海事部门伪报运输货物名称及目的港;
有的专门负责办理走私船舶的外籍手续和外籍证书延期手续;
有的专门负责维修走私船舶,招募走私船舶的船长、大副等高级船员及一般船员;
有的则负责调配船员及发放船员的工资和劳务费,为走私船舶配送物资及油料等。
总之,按照完成一次走私活动的流程,每个环节,王某都安排了专人管理。
还有专人负责走私集团的非法所得,记录收支流水账目,办理走私所得的外币结汇;支付走私货物的陆路运输费用、港口作业费用、境外船务代理公司的代理费用及发放集团成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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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深谙按劳取酬之道的王某还根据骨干成员所起的作用,以高额“工资形式”分配非法所得,甚至为几个主要成员提供了住房,并承诺再为他干10年就将住房赠送他们。